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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度社通辽会保险 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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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19-09-17 07:24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有关科室、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降费率调基数的有关政策,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6号)精神,现将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一)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3836.00元;2018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均工资为63084.00元。
 (二)通辽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104.00元。
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一)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缴费月份的参保职工人数进行核定,2019年1月至4月份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参保人员缴费之和。
2、职工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月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2019年1月至4月份的个人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核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692.00元)核定;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8459.00元)核定。
2019年5月至12月份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核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60%的,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60%(3154.00元)核定,高于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300%的,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300%(15771.00元)核定。
2)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18年度通辽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3305.00元)核定缴费基数;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018年度通辽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16526.00元)核定缴费基数。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建筑施工项目总造价的20%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1、基本养老保险:2019年5月1日起,统一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执行,即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2019年1月至4月份的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单位缴费比例为19%,个人缴费比例为8%。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5%。参保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需参保单位进行申报),职工个人不缴费。
3、工伤保险:根据通辽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通人社发[2019]11号)精神,2019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浮20%,即一至八类行业单位缴费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2%、0.32%、0.56%、0.72%、0.88%、1.04%、1.28%、1.52%,职工个人不缴费;2019年1月至4月份的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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